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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地狱不咆哮

【乌兰察布论坛】要出大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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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01:00
功过自然在人心,老百姓说好才是真的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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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19:00
他对乌兰察布市做出很大成绩,这个应该肯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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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25:00
王书记为乌兰察布市做的贡献大家有目共睹!可惜了!祝好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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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25:00
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,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。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:拘传、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拘留、逮捕五种,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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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27:00
1.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,其他任何国家、机关、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,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,情节严重的,构成犯罪。
2.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。
3.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,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。
4.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,而不是惩戒性措施。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,防止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,进行毁灭、伪造证据、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。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。
5.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,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、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,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,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。
6.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,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,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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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3:50:00
悠悠万事,唯此唯大,克已复理。当官难,难当官。不贪不占,举世罕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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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4:02:00
十个全 覆盖,亏损300多亿呢?一个农村公侧就花15万。想想可呢吗,功劳是有的,但是也太放纵了,乌兰察布市老虎苍蝇一大堆。不处理,是要付主体责任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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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4:16:00
我相信习近平,相信这一届的中央领导的决心,其实哪一个被拿下的官吏都不都是无能之辈,也一定为群众,为国家办过不少的好事,但这都不是拿来掩盖过错的筹码,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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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4:38:00
真心不希望他被查!但又非常希望通过查他和陶,把旗县市级以及科局级的贪官好好整治一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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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9-13 15:45:00
以前那个在本地口碑极差,卖企业卖国资不发展不建设害了多少集宁人那个货怎么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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